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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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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水电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
2018-03-08 12:03  

1.重庆交通大学水利水电实验室所配置的各类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,所有权属于学校,不得因其购置经费来源不同而作为部门和个人所有,私自处理。

2.仪器设备实行帐、卡管理制度。实验室应按要求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和管理卡片,并坚持每年核对帐、物、卡一次,做到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
3.各类仪器设备要合理使用、精心维护、定期检修。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维修记录。

4.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。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实验室保管员对本室仪器设备应负保管责任。

5.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,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并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。保管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责,未经保管人的同意并未办理借用手续,不得自行借用。

6.凡我院教职工、学生,如有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者,均须赔偿,并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各条处理:(1)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,而零配件可购置时,按零配件购置价格赔偿;(2)局部损坏、尚可修复的,负担修复仪器设备的全部费用;

7.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,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,可免于赔偿。

8.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,各使用单位应填写“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备案表”,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,报有关领导审批。

9.由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所得的款项,列为专项资金,统一用于设备的维修和大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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